1、一般保护措施 (1)、详细阅读、熟悉掌握设计、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图纸资料,并在工程实施前召开各管线单位施工配合会议,进一步核实、搜集管线资料。在此基础上,对影响施工和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开挖必要的样洞(开挖样洞时通知管线单位、监理单位监护人到场),核对清地下管线的确切情况(包括标高、埋深、走向、规格、容量、用途、性质、完好程度等),做好记录,并与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由建设单位见证。 (2)、在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把保护地下管线工作列为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在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影响施工和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 (3)、工程实施前,向有关管线单位提出监护的书面申请,办妥《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等各种手续。 (4)、工程实施前,把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详细情况和制定的管线保护措施向现场施工技术负责人、工地主管、班组长直至每一位操作工人作层层安全交底,随即填写《管线交底卡》,并建立“保护公用事业管线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 (5)、工程实施前,落实保护本工程地下管线的组织措施,委派管线保护专职人员负责本工程地下管线的监护和保护工作,项目经理部、施工队和各班组设兼职管线保护负责人,组成地下管线监护体系,严格按照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经管线单位认定的保护地下管线技术措施落实到现场,并设置必要的管线安全标志牌,悬挂“地下管线无事故日数牌”和“保护地下管线的安全须知牌”。 (6)、工程实施前,对参与本工程施工的职工进行“保护公用事业管线重要性及损坏公用管线危害性”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政府和有关单位颁布的关于保护地下管线的各项通知和规定,并要求职工在施工中严格遵守。 (7)、工程实施前,对受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设置若干数量的沉降观测点,具体详见第七章相关内容。工程实施时,定期观测管线沉降量,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线管理单位提供观测点布置与沉降观测资料。 (8)、成立由建设单位、各管线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的现场管线保护领导小组,定期开展活动,检查管线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保护措施的可靠性,研究施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完善保护方案。 (9)、工程实施时,严格按照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地下管线保护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各级管线保护负责人深入施工现场监护地下管线,督促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制止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章施工。 (10)、如果某管线由于本工程原因需永久性切断,必须事先定出方案,由有关各方讨论决定,办妥手续后,方可实施。并于工程完工后在竣工图上明确标明,交业主存档。 (11)、在煤气管区域施工前,事先按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提出“动用明火报告”,办妥审批手续,并落实消防设备,否则不准施工。 (12)、施工过程中发现管线现状与交底内容、样洞资料不符或出现危及管线安全等异常情况时,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线单位到现场研究,商议补救措施,在未作出统一结论前,不擅自处理或继续施工。 (13)、施工过程中对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地下管线,事先制订应急措施,配备好抢修器材,以便在管线出现险兆时及时抢修,做到防患于未然。 (14)、一旦发生管线损坏事故,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在24h内报上级部门和建设单位,特殊管线立即上报,同时立即通知有关管线单位要求抢修,积极组织力量协助抢修。 (15)、对人为原因造成损坏地下管线事故,要认真吸取教训,并严格进行处理。 2、特殊保护措施按设计要求,对本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采取拆除改移和悬吊两种保护措施。 2.1、拆除改移按设计要求,对必须拆除改移的管线按规划管线综合部门确定的路由就位,此项工作由地铁总公司会同产权管理单位完成,拆除改移过程中,我们将遵照业主单位指示积极进行配合协助。 2.2、悬吊(1)、基坑开挖前,对需进行悬吊保护的各类管线针对不同材质编制相应的悬吊方案,并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时与管线主管单位共同商讨悬吊细节,并达成一致意见。 (2)、支托结构座落在坚实的、稳定可靠的支墩上。 (3)、管线在其下面的原状土开挖前支吊牢固,并经检查合格后,再采用人工开挖其下部土方。 (4)、管道漏水(气)时,修理好后方可悬吊。跨越基坑的管道较长或接口有断裂危险时,采取加固措施后再悬吊或直接架设在钢梁上。 (5)、施工过程中,对刚性悬吊管线进行监测,管线上测点数量,征求管线主管单位的意见,一般在每节管线上设一观测点,观测标志用抱箍直接固定在管线上。 (6)、工程施工时,不得碰撞管道悬吊系统或利用其做起重架、脚手架或模板支撑。 (7)、悬吊管线依据管线的类型分别设立一定的安全保护区域,严禁机械设备靠近。 (8)、基坑回填土前,在悬吊的刚性管线下砌筑支墩加固,防止下沉,并按设计要求恢复管道和回填土。 (9)、具体施工阶段,加强施工监测,并通过与管线基准值的对比分析来掌握管线的实际状况,反馈信息,及时、灵活地调整施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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